国际和多份遗嘱:在不同国家拥有财产 (International and Multiple Wills: Owning Estat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作者:Winnie Luk
翻译:鍾嘉希
如果您在不同国家拥有财产,您可以准备一份国际遗嘱来涵盖您位于不同国家的各种资产。但是,国际遗嘱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客户可以选择用国际遗嘱,另一个更实际的选择是准备多份遗嘱 。
国际遗嘱
您的资产所在的国家必须是:i) 1973 年《提供统一形式的国际遗嘱公约(译名)》(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Will) 的签约国,以及 ii) 该公约必须已在签约国的司法管辖区内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签约国名单非常少。例如,如果您在美国、香港和英国等地拥有资产就不能使用。
另外,在英联邦司法管辖区内获得遗嘱认证书的外国遗嘱如果在安大略法院获得盖章(《遗产法(译名)》(Estates Act) 第52条),即被视为在安大略省获得遗嘱认证。居住在香港的客户,该选项在殖民地于 1997 年与英联邦终止关系后已不再适用。
多份遗嘱
处理国际资产的另一种方法,是在您的资产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准备多份遗嘱。
例如,我在香港的一些客户在香港和安大略省都拥有资产。他们会在香港准备一份遗嘱来处理在香港的资产,然后再安排安大略省的律师去准备一份处理在安大略省的资产的遗嘱。
安大略省的律师可以就如何在香港正确执行安大略省的遗嘱提供指导,使该遗嘱能在安大略省通过遗嘱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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