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和同居伴侶聯合信託,老年人的遺產規劃策略 (The Joint Spousal and Common-law Partner Trust, an Estate Planning Strategy for Seniors)
作者:Winnie Luk
翻譯:鍾嘉希
配偶和同居伴侶聯合信託是於2000 年在《入息稅條例》(Income Tax Act) 中引入的。它相等於至我信託 (Alter Ego Trusts),但是專為伴侶而設。這款新型信託背後的設計動機是增加老年人的遺產規劃機會。
配偶和同居伴侶聯合信託的好處包括:
- 避免對委託人(創建信託的人)持有的信託資產徵收遺產管理稅;
- 不公開披露以保護委託人資產的隱私(遺囑在經過法院確認後會變公開);
- 受託人在委託人精神上變得無能力時可以管理資產,無需另外的授權書;
- 保障債權人,因為資產的擁有權轉移給了受託人(但信託的目的不能是廢除債權人);
- 與遺囑相比,訴訟風險較低,因為生前信託(即是委託人生前創建的信託)較難被質疑;和
- 與其他信託不同,
- 配偶和同居伴侶聯合信託不受「21 年視同處置法則」的約束,而是在委託人或配偶去世時被視為處置(這將會是有利的,因為信託資產的利得稅會被推遲到委託人去世才徵收),
- 擁有從納稅的委託人到信託的資產延稅展期,由此產生的金錢收益或損失會在委託人去世時於信託中徵稅。
由於安大略省是全北美收取最高的遺產管理稅之一(您大部分已認證遺產的1.5%),信託和雙重遺囑是受歡迎的遺產規劃工具讓您可以給予更多至所愛的人。
如要設立配偶和同居伴侶聯合信託:
- 委託人必須年滿 65 歲,並且居住在加拿大;
- 除委託人及其配偶外,任何人不得在委託人去世前獲得或使用信託的任何收入或資金;
- 信託中的任何資金均不能在委託人及其配偶在生時支付給委託人及其配偶以外的任何人。
- 信託不會就《入息税條例》第104(4)(a)(ii.l)項的「視同處置」作出選擇。
要注意的是,生前信託,例如配偶和同居伴侶聯合信託,須按最高稅率繳納入息稅。將資產轉讓給受託人時,委託人會失去資產的控制權,因此謹慎的做法是任命自己為受託人之一以保留一些控制權。在委託人或配偶去世時,信託中的資產會被視同處置,利得稅不能與委託人的金錢損失相抵銷,而信託中的金錢損失也不能與委託人的金錢收益相抵銷。
本所可以協助您準備信託和遺產規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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