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和您的主要住宅
作者:Mike Chen
翻譯:閻毅
免責聲明:以下內容為一般信息,並非法律建議。如有需要,請向專業的法律人士尋求法律建議。
在規劃遺產的過程中,人們常常想知道如何安排他們主要住宅的所有權,以便保證其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時盡可能地減少納稅 雖然稅收考慮在遺產規劃中很重要,但相關的法律影響和可行性也應被予以重視。Landmark律師事務所瞭解權衡上述不同因素的重要性,也知道在您的遺產規劃過程中這些因素會帶來多大的挑戰。因此,本文將探討在遺產規劃過程中,您主要住宅的基本稅收情況。
什麼是主要住宅免稅政策?[“PRE”]?
一般來說,當某人以高於原本購入價格出售其房產時,其將對升值部分的負有稅收義務。 這種對房產升值的稅收也被稱為資本利得稅(目前以50%的含稅率計算,即只有50%的資本利得需要納稅)。然而,這一規則也有例外,比如主要住宅免稅政策。這種免稅意味著,當以高於原本購入價格出售主要住宅時,資本利得稅可以被豁免。
什麼是主要住宅?
首先,在一項不動產被認為是主要住宅之前,有幾個條件需要被滿足:
i。該不動產必須構成 “資本財產 “而不是 “商業財產”(庫存)。這要通過客觀證據中所體現出的您的意圖來確定。其中,案例法和CRA的解釋公告常常會被參考。
ii。該不動產必須是 “個人使用 “的資本財產。根據ITA第54條的定義,「個人使用」的資本財產為主要(一般是50%或以上的時間)用於個人(您或與您有關的人)使用或享受的資本財產。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雖然資本損失可以用來抵消你的資本利得稅義務,但根據《所得稅法》(”ITA”)第40(2)(g)(iii)條的規定,個人使用的財產的任何損失都不能作為資本損失申報。 同樣,《所得稅法》第257條將損失視為無(「nil」)。
iii。房地產必須符合 “主要住宅 “的定義。ITA第54條也對其進行了定義,它要求不動產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 是一處住房單元。
b. 您獨自擁有或通過與他人共同擁有這處住房單元。
c. 如果是實益擁有這處住房單元(即無論法律所有權如何,您都有權使用和受益於該財產),那麼您必須是個人(而不是公司)。
d. 通常由您、您的前配偶、同居伴侶或子女居住(經常地在該房產中居住、生活)。
e. 不動產所在的土地面積必須小於半公頃.
iv. 如果你擁有多個可被視為住宅的不動產,你每年只能指定一個住宅為主要住宅。該不動產必須被指定為每個申報年份的主要住所。
v. 在指定主要住所的年份,您必須是加拿大居民。
PRE的高級通用計算機制
- 計算應稅資本收益(”TCG”)
處置收益[POD] – 調整後的成本基礎[ACB] – 銷售費用=資本收益[CG] * 納入率[50%] = 應稅資本收益[TCG]。
- 計算出PRE
[#年指定為PR + 1(僅當加拿大居民在購買時,並已指定至少1年)] / 擁有的總年數)*應稅資本收益[TCG]
- 計算淨應稅資本收益(”NTCG”)。
應稅資本收益[TCG]減去主要住宅豁免[PRE]=淨應稅資本收益[NTCG] *適用的個人稅率[X%]=個人應納稅額[PTL]
註解:
ACB = 調整後的成本基礎
CG = 資本收益
NTCG = 應稅資本淨收益
POD = 處置的收益
PR = 主要居民
PRE = 主要居所豁免權
PTL = 個人納稅義務
TCG = 應稅資本收益
我們對PRE是什麼以及它的高層次的一般機制有了一個大致的概念;現在,讓我們看看PRE在您去世後以及當涉及到給孩子的遺產時,它是如何運作的。
離世後會發生什麼?
在死亡後,正如ITA第70(5)(a)條所說,您被視為已經按公平的市場價值(”FMV”)處置了你死亡前的所有資本財產。 遺囑執行人將確定PRE,特別是任何視同處置的資本收益,並在你的最終納稅申報中報告。 一旦確定了這一點,遺產就會以相當於您去世前確定的FMV的ACB收購該不動產(假設該不動產是您的主要住所)[《國際交易法》第70(5)(b)條],該ACB將是根據遺囑或相關法律(無遺囑情況下)為接收受益人確定的ACB。
如果受益人是您的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並且在您去世時符合加拿大居民身份的要求,那麼此時主要住宅(的計稅基礎)可以被滾動繼承(roll over)。 這意味著不需要考慮PRE的問題,因為你的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將完全繼承主要住宅。 你的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將繼承你的主要住宅的ACB以及你與主要住宅相關的稅務(第70(6)條和第40(4)條)。
基本上,在您死亡時轉讓給未亡配偶/伴侶的主要住宅財產不會有任何稅務問題。然而,您的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可以選擇不參加這種滾動繼承;如果他們在您死亡時不是加拿大居民,這種繼承方式就不適用(第70(5)條)。 相應的稅收屬性(即主要居民的指定)也歸屬於未亡配偶/伴侶。因此,使未亡配偶或伴侶可以獲得PRE。
如何將遺產贈與您的孩子?
如果您將主要住宅贈送給您的孩子,那麼您將被認為是以公平的市場價值(FMV)處置了你在主要住宅中的利益。您的孩子則以該FMV獲得主要住宅的部分,作為他們的ACB(ITA第70(5)條)。
一般來說,如果滿足了PRE的所有條件,那麼當您的主要住宅部分在死亡時被滾動繼承(ITA第70(6)條,且沒有根據ITA第70(6.2)條選擇退出)給您的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侶時,您將完全享有應稅資本收益的豁免。 因此,在您的未亡配偶或伴侶去世後,如果您的孩子完全按照遺囑繼承了該不動產,就可以完全避開應稅資本收益與PRE。
然而,如果你在去世前贈與,或者你的未亡配偶或伴侶在去世前贈與你的孩子,當你的孩子處置該不動產時,主要住宅(不動產)的任何增值可能會招致應稅資本收益的出現,因為孩子可能不會通常居住在該房屋,並可能希望保留他的PRE作為主要住宅。
這篇文章為您提供了關於稅收和主要住宅的概述。 然而,在遺產規劃中除資本利得稅和PRE之外,還有許多因素需要考慮,如遺產管理稅等;最重要的是,您的法律地位和對您的不動產的控制。
關於您的不動產和您去世時的其他稅收後果的更多信息,請參考我們的文章《不動產的遺產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在不斷變化和更新, 本文中提到的任何章節或有關法律的信息都可能因此而改變。為獲得正確的指導,我們建議您咨詢稅務專業人員,從而使您可以做出更加明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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