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和多份遺囑:在不同國家擁有財產 (International and Multiple Wills: Owning Estat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作者:Winnie Luk
翻譯:鍾嘉希
如果您在不同國家擁有財產,您可以準備一份國際遺囑來涵蓋您位於不同國家的各種資產。但是,國際遺囑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客戶可以選擇用國際遺囑,另一個更實際的選擇是準備多份遺囑。
國際遺囑
您的資產所在的國家必須是:i) 1973 年《提供統一形式的國際遺囑公約(譯名)》(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Will) 的簽約國,以及 ii) 該公約必須已在簽約國的司法管轄區內正式生效。該公約的簽約國名單非常少。例如,如果您在美國、香港和英國等地擁有資產就不能使用。
另外,在英聯邦司法管轄區內獲得遺囑認證書的外國遺囑如果在安大略法院獲得蓋章(《遺產法(譯名)》(Estates Act) 第52條),即被視為在安大略省獲得遺囑認證。居住在香港的客戶,該選項在殖民地於 1997 年與英聯邦終止關係後已不再適用。
多份遺囑
處理國際資產的另一種方法,是在您的資產所在的每個司法管轄區準備多份遺囑。
例如,我在香港的一些客戶在香港和安大略省都擁有資產。他們會在香港準備一份遺囑來處理在香港的資產,然後再安排安大略省的律師去準備一份處理在安大略省的資產的遺囑。
安大略省的律師可以就如何在香港正確執行安大略省的遺囑提供指導,使該遺囑能在安大略省通過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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